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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抵押貸款風險成因及對策 |
作者:admin 添加時間:2007-10-22 點擊數:2782 |
抵押物,是指借款方為取得抵押貸款而提供的經貸款方認可的物資和證券。借款方不能按期還款時,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物用于清償貸款本息。抵押借款方式的施行,是保證信貸資金安全的有效途徑之一。但是,人為造成貸款抵押物走樣,使信貸資金形成風險,現實工作中并不少見,有如下七個方面:
第一,共有財產,單方授權抵押?,F實工作中,有借款方單方把共有財產作為貸款保證條件,從而獲得貸款(常見的是房地產)。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共有財產必須經共有人意表一致,并共同蓋章視表同意才能有法律效力。否則,只有借款人的份額有效。
第二,抵押物不足,抬價湊數。如:某信用社,在發放個體企業貸款中,以房產估值1.5萬元抵押貸款0.7萬元,而實際房產最多值0.5萬元。
第三,跨系統存單,無通融協作規定。目前,信貸投放中,跨系統簽發的存單(折)作貸款抵押物時,有的簽發行為自身利益,以保護儲戶利益為借口不予提供方便,設置障礙。如:某戶用存在某銀行的定期存單0.5萬元作抵押,向某信用社貸款0.5萬元,結果被借款方事后掛失轉存,使抵押存單成了一張廢紙。
第四,多頭(次)抵押。借款方以同一物多次作借款抵押物,實際價值超過自身價格。企業為取得更多資金,一方面將財產作甲行借款的保證條件,另一方面又以同一物作乙信用社的抵押物,使這同一抵押物重復抵押。
第五,憑印、證件支取的存單(折)作抵押物,處理時處于被動。憑印、證件支取存款的印章、證件通常是不宜交銀行(信用社)保管,如果這種存單(折)作抵押物就失去了抵押作用。
第六,第三者所有的抵押物,無授權證明書。借款方在借款時,向第三者借儲蓄存單來作貸款抵押物。這樣,一旦有糾紛存單所有者可以否認。如:某戶要求貸款0.5萬元,借他人定期存單一張面額0.5萬元作抵押物。結果,存單所有者以遺失為由辦理掛失,否定有抵押之事。
第七,借款逾期,貸方處理抵押物不及時。貸款期滿,借款方不能及時還清貸款本息,貸款方又不及時依法處理抵押物收回貸款,使抵押的物流失,致使信貸資金質量下降。
對貸款抵押物形成貸款風險的防范:
一、要加強信貸規范化管理,建立健全信貸員崗位責任制度。對信貸員實行嚴格的工作質量考核獎優懲劣。對因主觀、人為違規造成的資金損失,信貸員要按比例賠償。
二、對貸款抵押物實行“三查”制度。抵押貸款方式,并不是說只要借款人(單位)提供一定的物質財產抵押就得到相應貸款。相反,發放抵押貸款時,更應注重“三查”制度以及貸款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
抵押前調查:(1)調查抵押物是否有擔保價值和能夠轉讓;(2)抵押物所有權是否有爭議,抵押物是否多頭抵押和國家規定禁止轉讓的物品;(3)抵押物是否易于保管和有變現能力,價格穩定;(4)對動產和不動產抵押物必須經過財產保險,保險期限必須超過貸款到期日。對房產抵押的必須提供房產證,單位所有的還須有主管部門同意抵押的證明;(5)房產抵押按現行估價的70%,機構設備抵押按賬面凈值的70%,有價證券抵押可按票面額80%確定發放貸款數額。
其次,抵押物品必須是可抵押的物品。借款人(單位)申請貸款,其提供的抵押品必須是易于保存和變賣的物品或有價證券就現階段應為以下幾種:(1)貴重物品如金銀珠寶等;(2)不動產,如房產、地產等;(3)有價證券如定期存單、國庫券、股票等;(4)適銷對路的各種商品和商品憑證;(5)其它物品,如高檔家具,消費日用品及放款單位認可的可變賣物品。如維持貸戶生存的住宅(私人住宅與房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即便抵押也只能形成無效抵押。同時更應防止一些企業將滯銷或根本無銷路商品以抵押貸款方式轉嫁銀行,抵押商品必須是適用適銷的。
抵押時審查:(1)審查《抵押物清單》的抵押物名稱、規格、數量、原值、凈值,作價現值、保管方式、抵押率填制是否完整;(2)審查抵押物所有權證明,房產證須依法公證的,要附有公證文書;(3)有價證券作抵押的,要審查是否屬借方本人所有,若屬第三者的,是否有第三者的愿意為出押人抵押擔保的證明,對跨行、跨地區簽發的存單(折)(集體單位定期存單),是否有簽發行(社)的同意協取抵押的證明,并按規定收取有價證券抵押價款萬分之一的保管費;(4)審查貸款發放是否超出抵押物價值;(5)合理制定貸款的期限,做好抵押物品的變更處理。貸戶在逾期一個月后不歸還貸款的,放款單位應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抵押品,防止因抵押品損壞造成不應有損失。
抵押后檢查:檢查抵押物是否再抵押、出租、轉移、出賣、拆除等擅自處理抵押物現象,若有,應立即采取措施,依法追回,保證抵押物完整無誤,直至償清抵押貸款本息為止。
三、完善抵押貸款手續制度,確保抵押貸款合法性。借貸方雙方簽定的合同書必須有法律效力。合同書條款要明確借款雙方違約責任等,確保國家信貸資金安全。
來源:中國金融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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